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联合制订的《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方案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含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方案如下: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在校(含在托,下同)学生每人每年筹资标准由原来的8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助30元,个人缴纳50元)统一调整为12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助70元,个人缴纳50元)。城乡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的学生以及孤儿的个人缴费部分仍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政府财政补助仍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原渠道给予补助。
二、提高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1.提高门诊补偿(报销)待遇。将先天性心脏病列为增加门诊补偿的特殊病种。凡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门诊医疗费用,在原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和享受慈善救助的基础上,另行报销应报销总费用的20%。
2.扩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治疗性药品报销范围。对《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外的伏立康唑、兔抗人胸腺免疫球蛋白、头孢匹罗、二乙酰氨乙酸乙二胺、丙种球蛋白等常用治疗性药品予以报销,报销比例暂定为50%。
3.取消药品、诊疗项目个人先付部分费用。对原政策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个人先付部分的费用,个人不再先行支付。
4.上述待遇部分均采取报销方式。参保人员报销时须凭病历卡、前期结算清单、住院明细等凭证到市医保结算中心窗口报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