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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是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预决算编制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对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三)业主单位负责项目投资及平衡方案的初步测算,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配合市财政局筹措项目建设资金,按期汇总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款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对代建单位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四)市发改、规划、国土、民政、物价、审计、监察、总工会和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保障性住房资金;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补助资金;

  (五)从提取的土地出让规费中切块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六)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由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作为项目融资主体向银行贷款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七)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价格出售所取得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九)其他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和管理支出,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一)新建、改建、收购和回购保障性住房开支;

  (二)保障性住房配售之前发生的维护和管理费用支出;

  (三)支付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支出;

  (四)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等管理性支出。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中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筹集和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必须按照“统筹安排、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建设业主单位贷款资金的提取、拨付、使用等按照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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