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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恢复旅行社审批工作的通知

  (九)会员申请:旅行社设立后,应及时申请加入旅游行业协会。

  (十)责任保险金:旅行社设立后,应及时购买旅行社责任险。

  (十一)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设立后,应按规定时限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万元整。

  三、申报设立旅行社的工作流程

  (一)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报外商独资或合资的旅行社还要到商务部门申请出具设立外资或独资旅行社的《批准书》)。

  (二)到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务中心二楼,电话:65203068、65203069)领取《申报旅行社报告书》一式3份(下一步省旅游委官方网站(海南旅游政务网)上可以下载),并按相关要求认真进行填写、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查验),到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申请办理旅行社。

  (三)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受理后,尽快安排时间组织对拟设旅行社的现场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申报所有材料、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人员情况、规章制度等,并出具《申请设立旅行社检查情况报告单》,检查人签署审查意见。

  (四)申报材料及现场检查合格后,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委领导审批。

  (五)申请人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时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同时持《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按时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商业银行足额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六)申请人将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协议书和存单复印件(原件查验)交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存档。

  (七)申请人以旅行社名义向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申请办理“行程专用章”。

  (八)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将《申报旅行社报告书》等审批材料移交相关市县旅游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接受所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四、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旅游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为确保申报设立旅行社的质量,要严格按现有相关条件、标准、程序、规定执行,认真做好申请人的业务咨询服务工作。

  (二)省旅游委下发的《关于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设立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取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现有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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