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侧5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工程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轨道交通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建设项目需经工程实施方案研究论证,并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
(一)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外两侧各20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对于线路曲线段、上下行线路分别位于建(构)筑物两侧等特殊地段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明确要求的,根据技术要求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
(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不少于10米(地面通风亭处按照结构外边线不少于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按照不少于5米划定规划控制区,规划另有要求的,按照规划要求确定;轨道交通车站不设定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
(三)尚未编制线路及场站总平面设计方案的轨道交通项目,普通车站按照宽度100米、长度250米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带配线(停车线、渡线、待避线等)的车站按照宽度100米、长度600米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四)设定轨道交通场站规划控制区应当同时满足交通配套设施设置、环评、消防等要求。
轨道交通场站规划控制区一经确定,轨道交通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应当后退规划控制区边界不少于5米,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不少于3米;距现状建(构)筑物应当不少于10米,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不少于5米。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的远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应当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其划定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进行《
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第
47条规定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同意,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