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轨道交通线路综合规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路修建性详细规划,完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按照规定程序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用后及时退还。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是指依据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相关线路设计方案编制的用地控制性规划,以明确线路走向、车站分布方案及用地控制,车辆基地统筹布局方案及用地控制,轨道交通主变电所、指挥中心等其他相关设施的布局及用地控制,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条件、用地规模匡算及用地控制,线路方案与主要城市道路、立交的关系,为下步设计提出相关建议,对轨道交通沿线用地规划进行调整优化。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线路综合规划,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工程的实施,协调沿线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合理利用,依据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设计方案编制的涵盖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土地利用规划、交通组织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内容的综合性规划。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线路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轨道交通线路综合规划编制的用以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位、车站平面和竖向定位,明确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道路、立交、地下管线、周边建设衔接的关系,以指导站场施工图设计和管线迁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