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盐大户和涉盐化工厂;
(四)擅自经营盐产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五)铁路货运站、公路货运站、物流配送中心等。
四、职责分工
各级有关部门要制定此次活动工作方案,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政府负责、各部门配合,盐业牵头的联动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按照省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盐业市场长效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黑粮盐联字[2008]29号)要求,各地盐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局按照执法权限和程序进行具体职责分工,对查处的涉盐违法案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盐业部门职责。检查各批发、零售网点、加工酿造行业、用盐大户,对擅自购销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复合盐制品要依法查处。对涉盐违法大要案件要移交公安部门,依照省公安厅、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联合防范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协作配合工作制度的通知》(黑公经[2006]28号)办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对擅自生产、加工、假冒食盐包装袋、箱、防伪标志的要立案查处。对贩销私盐和无证经营盐产品的要及时移交盐业部门查处;对已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要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部门职责。对盐业、工商部门移送(交)的涉盐案件线索进行检查,对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建立机构。省整治盐业市场办公室分别设在省盐务管理局稽查总队,电话0451-5556677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电话0451-84651320;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电话0451-82696384。各级盐业整治办公室由各办公室主管领导负责,实行问责制。
(二)制定方案。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整治盐业市场专项行动》方案,并于3月末上报省盐务局稽查总队。
(三)组织检查。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各地由盐务管理局牵头,会同工商、公安对盐业市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监控铁路、公路私盐贩运行为,深挖私盐加工窝点,打击涉盐制假、贩假、包装袋,净化盐业市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保证合格碘盐供应。
(四)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和食盐准运证制度,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盐统一经营管理,严禁流入食盐市场。对贩销盐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追根溯源,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