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林业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测绘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成果的协调保障工作和工作底图制作的协调配合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气象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水利普查所需水电统计资料的协调配合工作。
省农垦集团公司负责水利普查所需垦区灌溉面积、水利工程设施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工作方式。
1.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水利普查日常工作中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3.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印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省水利厅厅长兼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4.水利普查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5.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文件、工作简报及其他普查相关资料通过联络员送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水利普查基础资料部门收集职责
(一)水利部门。
1.水利(水务)统计资料。主要包括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水利综合统计数据、水利服务业统计数据和灌区、水库、大坝、水电站、水文站网等统计资料。主要用于水利工程、行业能力等普查对象初始名册编制及主要普查指标数据的分析核对等方面。
2.水利业务和技术成果资料。主要包括水利审批、许可、管理等工作形成的行政业务记录以及工程、机构、人事档案记录;开展规划、计划、勘测、设计、监测、评价等工作形成的相关业务资料。主要用于普查对象清查、普查静态数据采集、普查数据分析核对等方面。
(二)统计部门。
1.社会经济统计资料。主要包括:2006-2011年省统计局分市县社会经济主要统计指标,包括城乡常住人口、灌溉面积、粮食产量、牲畜数量、工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第三产业总产值、人均收入等指标;2010-2011年,县市区统计局分乡镇社会经济指标。主要用于汇总分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计算分流域和区域社会经济用水总量、结构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