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与突发事件预防性项目的评估、技术检测和成果审查工作;
(七)参与指导应急管理培训、知识宣传及应急演练活动;
(八)参与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进行预测,并提出应对方案;
(九)受委托参与对突发事件影响的调查评估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十)完成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工作程序:
(一)每年召开1次专家组例会或专家研讨会,研究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听取专家有关建议。当工作需要或遇有突发事件时,可随时召开专家组会议。
(二)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如无特殊情况,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三)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执行应急管理方面任务时,需征得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
第九条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与专家的联络工作,省政府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组织专家集体活动或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通过专家所在单位通知本人。特殊情况下,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在接受任务的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在受聘期间,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岗位,或离开本省30日以上,或由于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应及时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应坚持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 专家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期间,可领取适当劳务费。劳务费及活动期间的差旅费,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任务、项目提出方(受益方)提供。
第十三条 建立专家工作考核制度,包括对专家组的考核和专家组成员的考核。对专家组的考核按照届期进行,主要考核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效果。对专家组成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主要考核专家个人在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的客观公正性、遵守纪律情况、参加活动时间及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并填写《专家年度工作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