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2010年版)》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634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及有效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2010版)》,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附件:
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以维护深圳市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为目标,建立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能力,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和及时控制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最大限度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
《名录》)和《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规。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实验室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