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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用人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的基数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二)在职职工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的基数缴纳;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

  (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纳。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缴费时间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起始缴费时间,最早起始缴费时间为2002年4月1日。

  (四)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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