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在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造成重伤人数3-10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相关职能处室认为有必要约谈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监管局领导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对象进行约谈警示,并视情予以新闻媒体曝光或网上公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发生较大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市安全监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约谈警示的其他情形;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警示的。
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除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外,视情况对其上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第六条 约谈警示以会议的形式进行。根据事故及其发生单位的不同情况,由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组成约谈警示小组。约谈警示小组由市安全监管局领导或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任组长,主持约谈会。约谈时,应邀请有关安全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 约谈警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应急救援、原因分析、吸取教训、防范整改措施等情况,主要及分管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
被约谈警示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八条 约谈警示的程序:
(一)约谈警示前,由相关职能处室报分管局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二)审批同意后,由市安全监管局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三)约谈警示时,约谈警示对象汇报第七条规定的约谈警示内容。约谈警示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约谈警示对象答复。约谈警示小组成员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要求,约谈警示对象作出承诺;
(四)约谈警示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警示记录,由约谈警示小组成员和约谈警示对象签名确认后存档。约谈警示记录应发送被约谈警示对象。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