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在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造成重伤人数3-10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相关职能处室认为有必要约谈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监管局领导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对象进行约谈警示,并视情予以新闻媒体曝光或网上公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发生较大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市安全监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约谈警示的其他情形;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警示的。

  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除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外,视情况对其上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第六条 约谈警示以会议的形式进行。根据事故及其发生单位的不同情况,由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组成约谈警示小组。约谈警示小组由市安全监管局领导或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任组长,主持约谈会。约谈时,应邀请有关安全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 约谈警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应急救援、原因分析、吸取教训、防范整改措施等情况,主要及分管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

  被约谈警示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八条 约谈警示的程序:

  (一)约谈警示前,由相关职能处室报分管局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二)审批同意后,由市安全监管局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三)约谈警示时,约谈警示对象汇报第七条规定的约谈警示内容。约谈警示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约谈警示对象答复。约谈警示小组成员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要求,约谈警示对象作出承诺;

  (四)约谈警示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警示记录,由约谈警示小组成员和约谈警示对象签名确认后存档。约谈警示记录应发送被约谈警示对象。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相关部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