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1〕26号)
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满足农产品质检机构监督性检测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 省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出具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报告。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及监督管理。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农业厅质监处)具体承担全省种植业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具体承担全省养殖业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检机构,应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监督性检测、实验室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仪器设备使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产品质检机构检验检测工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