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证明复印件;
(五)检测任务来源、检测方案、检测结果处置情况;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目录)或质量记录(目录);
(七)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提供计量认证证书和计量认证项目附件复印件;
(八)典型性检验报告或练兵报告2份;
(九)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省农业厅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种植业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移送省农业厅质监处;养殖业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移送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
省农业厅质监处或省畜牧水产局安全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委托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并向省农业厅质监处或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提交技术审查报告。
省农业厅质监处或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根据技术审查报告做出现场评审决定。通过初审的,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
评审员需持有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考核评审员证;技术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农产品质量质量安全检测工作5年以上。
评审专家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省农业厅质监处或省畜牧水产局安全处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