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与人员;
(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检测仪器;
(四)检测工作;
(五)记录与报告;
(六)设施与环境。
第四章 审批与颁证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厅质监处或省畜牧水产局安全处应当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意见,并报省农业厅审查批准。
通过考核的,省农业厅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考核合格证书》应当载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名称、检测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
第五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申请考核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向省农业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农业厅重新申请考核:
(一)检测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检测项目增加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农业厅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均可以向省农业厅举报。省农业厅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厅在考核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