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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四)科学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各地要加强调研,准确掌握本地区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合理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和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

  (五)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地方政府要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在公办幼儿园资源短缺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扩建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

  (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制定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民办幼儿园,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幼儿园在水、电、煤气、采暖、排污、物业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对民办幼儿园经报备并公示收取的保教费免征营业税;对民办幼儿园的房屋租赁综合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制定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标准,定期实行分类定级评估,鼓励创建具有特色和品牌的民办幼儿园。依法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自主权;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在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以及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待遇。

  (七)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民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等方式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对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恢复性质和用途。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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