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持证上岗。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任用。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严把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十四)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积极探索将农村幼儿园教师宿舍建设纳入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周转宿舍的新机制。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十五)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办好学前教育专业。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依托医学院校培养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大力开展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保育教育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各地应在教师培训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幼儿教师培训。建立每5年1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名园长、名教师。以示范性幼儿园为龙头,积极实施园本培训,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保育教育能力。
五、强化规范管理,保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教研工作管理,完善省、市、县三级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网络。
(十七)完善幼儿园准入管理。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育教育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对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要完善和落实年检制度,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省农垦总局负责审批和管理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没有取得办园许可证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不得举办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经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2012年7月底前,城市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全部撤销,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完成向1年制至3年制幼儿园过渡,过渡不合格的,要坚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