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第6号)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已于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25日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设和运营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安监、环保和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总体规划、线路控制规划以及与线路控制规划相衔接的专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