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信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等提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三)向领导小组提交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四)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企业经营业务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前款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所列附件。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三)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上一年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上一年度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上一年度已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两次,由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