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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三)坚持科学管理。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教学和育人相统一。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如退役士兵人员较多,所学专业相对集中,也可单独编班。各承训机构要制定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校纪校规,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新型实用人才。

  (四)做好就业服务。各地要根据承训机构推荐、政府促进以及市场调节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服务工作。各承训机构要与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建立紧密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积极指导和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就业。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承担录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四、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助及保障

  (一)教育培训的经费补助范围和补贴标准。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在承训机构的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的,入学后每学期先自行垫付20%的学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学业后,各教育培训机构予以全额返还;未按要求完成学业的,其自行垫付的学费不再返还。

  退役士兵生活费补贴,按退役士兵实际受训时间,由承训机构严格管理、按规定发放。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不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二)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和管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教育培训补助经费的结算,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核定后,直接拨付承训机构。市财政对余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奉化、宁海、象山等地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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