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深农通〔2010〕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将《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印发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一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一节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一)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至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二)造成较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6万元至7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造成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7万元至8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四)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8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三)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处1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每缺一项,处200元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2000元;
(二)按规定必须包装、标识的而未作任何包装、标识的,处2000元罚款。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8000元至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的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未按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2、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但未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未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如下规定并处罚款:
(一)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8000元至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七、《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
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按如下规定并处罚款。
(一)逾期至1个月内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1.5万元罚款;
(二)逾期至2个月内不改正的,处以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三)逾期3个月以上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八、《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
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农产品生产活动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按如下规定并处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案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农产品生产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案值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以1万元至1.5万元罚款;
(三)农产品生产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案值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九、《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
二十九条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测不合格的,由农业部门没收其销售不合格产品所得,并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其销售不合格产品所得,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十、《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
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由农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按如下规定处罚:
(一)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至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二)造成较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6万元至7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造成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7万元至8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四)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8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十一、《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逾期3天不改正的,可以处500至1000元罚款;
(二)逾期5天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至1500元罚款;
(三)逾期8天不改正的,可以处1500至2000元罚款。
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逾期3天不改正的,可以处250至500元罚款;
(二)逾期5天不改正的,可以处500至700元罚款;
(三)逾期8天不改正的,可以处700至1000元罚款。
第二节 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十二、《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按以下标准罚款:
1、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至l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2倍至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没有违法所得的,按以下标准罚款:
1、生产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数额在2万元至4万元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生产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二章 种植业
第一节 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至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至5000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至5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6至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至1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500至1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7至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9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至5万元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1、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至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至5000元罚款。
2、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200至1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6至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至1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1000至2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7至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9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至5万元罚款。
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
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