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未标明毒性标志或将高毒、中等毒改为更低等级毒性标志的;
(9)擅自修改注意事项,未标明重要的注意事项的;
(10)擅自修改中毒急救措施,贻误救治或造成损失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l万元至3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具有以下两项以上内容的,最高处罚不超过3万元。
(1)擅自改变标签内容规定的位置;
(2)未标注安全合理使用象形图;
(3)未标注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
(4)标签文字太小或模糊不清,辨认困难;
(5)擅自标注企业获奖或荣誉称号;
(6)擅自标注未经批准的图案、标识:
(7)标签污染、变质、损毁,导致标签内容不完整;
(8)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使用农药,造成危害;
(9)随农药包装擅自夹带有关企业及产品介绍、宣传单、音像等资料,造成损失;
(10)未标注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二十二、《
农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依照
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收缴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至5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5至8倍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至10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生产、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l万元至5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4、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三、《
农药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
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三十九条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不合格产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15%(含15%)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罚款;
2、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但高于15%,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8倍罚款;
3、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罚款;
4、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至3倍罚款;
5、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罚款。
(二)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没有违法所得的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15%(含15%)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处罚金额按假劣农药货值计算:
1、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在l万元至5万元的,处2万元至6万元罚款;
3、货值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6万元至10万元罚款;
4、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三)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但高于15%,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处罚金额按假劣农药货值计算:
1、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在l万元至5万元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3、货值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3万元至6万元罚款;
4、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6万元至8万元罚款。
(四)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 (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处罚金额按劣质农药货值计算:
1、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3、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五)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两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处罚金额按劣质农药货值计算:
1、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六)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处罚金额按不合格农药货值计算:
1、货值金额在l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l万元至3万元罚款;
3、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二十四、《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三十八条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分装生产,并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罚:
(一)擅自分装农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
(二)擅自分装农药,没有违法所得的
1、分装农药货值金额在l万元以下的,处l万元以下罚款;
2、分装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1至2万元罚款;
3、分装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至10万元的,处2万元至4万元罚款;
4、分装农药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二十五、《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四十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所得在l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l万元至3万元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二)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没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违法农药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四节 违反植物保护和检疫行为的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二十六、《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第
七条、第
八条第一款、第
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
三十二条 有《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五)项行为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疫情处理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植检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处1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2、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处2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1、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1)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机构对查获的植物、植物产品有权封存、责令改变用途、没收或者销毁;
(3)没有违法所得而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而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并责令改正;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并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1)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2)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并对当事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