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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三十六、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二)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三)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四)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并处5万元罚款。

  三十七、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罚款:

  (一)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十八、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罚款:

  (一)兽药原料生产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制剂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属第二次违法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二)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制剂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2万元至4万元罚款;属第二次违法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十九、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第一次违法的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对第二次以上违法的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二节 违反畜牧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3万元至5万元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至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

  四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2万元的,处3000元至2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2万元至3万元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3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并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2000元至5000元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5000元至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四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3万元至5万元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l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并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或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3万元至5万元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l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并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3万元至5万元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并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限期未改正的,处5000至1万元罚款;

  (二)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限期未改正的,处l000至5000元罚款。

  四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合格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对第一次违法的,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对第二次违法的,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0%至40%罚款;对第三次违法的处同类检疫合格产品货值金额50%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二)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三)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每头处50元罚款,一次罚款最多不超过2000元;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四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l万元至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3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第三节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四十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如下规定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四十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按如下规定并处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0.25倍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四十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按如下规定处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0.25倍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0.5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五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按如下规定并处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五十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按如下规定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五十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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