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不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2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二)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禁用药品的,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5万元罚款。

  五十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如下规定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5倍。

  (三)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五十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如下规定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第三节 违反动物防疫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五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按如下规定罚款:

  (一)逾期15天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并可处以200元至400元罚款;

  (二)逾期30天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并可处以400元至600元罚款;

  (三)逾期30天以上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并可处6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按如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害化处理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可处500至1000元罚款;

  (二)无害化处理费用在1000元至3000元的,可处1000至2500元罚款;

  (三)无害化处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可处2500至3000元罚款;

  五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按如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1倍至2倍罚款;

  (二)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2倍至3倍罚款;

  (三)动物、动物产品货值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3倍至5倍罚款。

  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五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按如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逾期5天内不改正的,处1000元至4000元罚款;

  (二)逾期10天内不改正的,处4000元至6000元罚款;

  (三)逾期10天以上不改正的,处6000元至1万元罚款;

  (四)经警告,不及时整改,在整改期间继续从事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按如下规定处以罚款:

  1、在整改期间10天以上,继续违反本条规定的,处1万至4万元罚款;

  2、在整改期间5天至10天内,继续违反本条规定的,处4万至6万元罚款;

  3、在整改期间1天至5天内,继续违反本条规定的,处6万至10万元罚款。

  五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按如下规定处以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按如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动物、动物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下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10%至20%罚款;对承运人处运输费用的1倍至2倍罚款;

  (二)动物、动物产品货值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20%至30%罚款;对承运人处运输费用的2倍至2.5倍罚款;

  (三)动物、动物产品货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30%至50%罚款;对承运人处运输费用的2.5倍至3倍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按如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上述行为逾期5天不改正的,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二)上述行为逾期10天不改正的,处1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上述行为逾期10天以上不改正的,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六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按如下规定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3000至1万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1万元至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万至2万元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万元至3万元罚款。

  六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按如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逾期5天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罚款至3000元罚款;

  (二)逾期10天不改正的,并处以3000元至6000元罚款;

  (三)逾期10天以上不改正的,并处以6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不按有关动物防疫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按如下规定并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元至1.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2万元的,并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2万元至3万元的,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3万元至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1.5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至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至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二)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按如下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1、逾期2天不改正的,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2、逾期3天不改正的,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3、逾期3天以上不改正的,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六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如下规定罚款:

  1、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000元至3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2000元至5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3000元至6000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6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1、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或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或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责令暂停6个月至8个月的动物诊疗活动;

  2、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责令暂停8个月至10个月的动物诊疗活动;

  3、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责令暂停10个月至12个月的动物诊疗活动,并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六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如下规定处以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