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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一)船舶功率45千瓦以下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船舶功率45千瓦-148千瓦的,处以3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三)船舶功率148千瓦-295千瓦的,处以10000至20000元的罚款;

  (四)船舶功率295千瓦-442千瓦的,处以2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五)船舶功率442千瓦-736千瓦的,处以40000至70000元的罚款;

  (六)船舶功率736千瓦以上的,处以70000至100000元的罚款。

  八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船舶功率45千瓦以下的罚款1000元以下

  (二)船舶功率45千瓦-148千瓦的罚款1000至4000元

  (三)船舶功率148千瓦-442千瓦的罚款4000至8000元

  (四)船舶功率442千瓦-736千瓦的罚款8000至20000元

  (五)船舶功率736千瓦以上的罚款20000至50000元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八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没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至10000元的处罚;

  八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1、苗种总市值5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0元以下;

  2、苗种总市值5万-10万元的,处10000至20000元的罚款;

  3、苗种总市值10万-30万元的,处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4、苗种总市值30万-50万元的,处3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5、苗种总市值50万元以上的,处4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二)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1、苗种总市值5万元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苗种总市值5万-10万元的,处10000至20000元的罚款;

  3、苗种总市值10万-30万元的,处2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4、苗种总市值30万-50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至40000元的罚款;

  5、苗种总市值50万元以上的,处4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八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可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违法活动没有渔获物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活动有渔获物的,处以5000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港航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八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主动及时消除污染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其他情况从重处罚,处3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八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1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100总吨以上200吨以下船舶,处1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三)200总吨以上300以下船舶,处2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四)300总吨以上400以下船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400总吨以上500以下船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六)500总吨以上600以下船舶,处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七)600总吨以上船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八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船舶功率45千瓦以下,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功率45千瓦以上442千瓦以下,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功率442千瓦以上,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八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扣留或吊销长职务证书,并可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船舶功率45千瓦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功率45千瓦以上442千瓦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功率442千瓦以上,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违反船舶检验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八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船舶功率45千瓦以下的,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二)船舶功率45千瓦以上148千瓦以下的,罚款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三)船舶功率148千瓦以上245千瓦以下的,罚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四)船舶功率245千瓦以上的,罚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八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逾期六个月以下的,罚款1000元以上3000以下;

  (二)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罚款3000元以上6000以下;

  (三)逾期一年以上,罚款6000元以上10000以下。

  九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立即改正,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船舶功率45千瓦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功率45千瓦以上442千瓦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功率442千瓦以上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违反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九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50尾以下的,处捕获物价值3倍以下罚款;

  (二)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50至200尾的,处捕获物价值3至6倍罚款;

  (三)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200尾以上的,处捕获物价值6至10倍以下罚款。

  (四)非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0尾以下的,处捕获物价值3倍以下罚款;

  (五)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0至30尾的,处捕获物价值3至6倍罚款;

  (六)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30尾以上的,处捕获物价值6至10倍以下罚款。

  (七)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3尾以下的,处捕获物价值5倍以下罚款;

  (八)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3尾以上的处捕获物价值5至10倍以下罚款。

  (九)没有捕获物的,初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两次以上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破坏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2倍以下(含2倍)罚款;

  (二)破坏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九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一)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至5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至10倍以下的罚款。

  九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五千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5张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5至10张以下的,处2000至3000元的罚款;

  3、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10张以上的,处3000至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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