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1、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5张以下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2、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5至10张以下的,处20000至30000元罚款;
3、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10张以上的,处30000至50000元罚款。
九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
1、驯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或者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1500元以下罚款;
2、驯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15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1、驯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或者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1500元以下罚款;
2、驯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15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并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九十七、《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1、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0尾以下的,处1至3万元罚款;
2、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0至200尾的,处3至6万元罚款;
3、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0尾以上的,处6至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九十八、《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1、非法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50尾以下的处1至3万元罚款;
2、非法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50至200尾的处3至6万元罚款;
3、非法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200尾以上的处6至10万元以下罚款。
4、非法加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10尾以下的处1至3万元罚款;
5、非法加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10至30尾的处3至6万元罚款;
6、非法加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30尾以上的处6至10万元以下罚款;
7、非法加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3尾以下的处1至5万元罚款;
8、非法加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3尾以上的处5至10万元以下罚款。
(二) 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1、省重点保护的处1至3千元罚款;
2、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处3至5千元罚款;
3、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处5千至1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九、《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涉案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50尾以下的,处1至3万元罚款;
(二)涉案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50至200尾的,处3至6万元罚款;
(三)涉案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200尾以上的,处6至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涉案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10尾以下的,处1至3万元罚款;
(五)涉案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10至30尾的,处3至6万元罚款;
(六)涉案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30尾以上的,处6至10万元以下罚款;
(七)涉案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3尾以下的,处1至5万元罚款;
(八)涉案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3尾以上的,处5至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核定年度经营限额指标或者超过年度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经营利用50尾以下的,处1至3万元罚款;
(二)经营利用50至200尾的,处3至6万元罚款;
(三)经营利用200尾以上的,处6至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海洋
第一节 违反海域使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
一百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占用海域不违反海洋功能区划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包括十倍)的罚款;
(二)占用海域违反海洋功能区划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包括十五倍)的罚款;
(三)围海、填海活动不违反海洋功能区划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包括十五倍)的罚款;
(四)占用海域违反海洋功能区划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包括二十倍)的罚款
一百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用海面积1公顷以下的,罚款1000至5000元;
(二)用海面积1公顷以上的,罚款5000至10000元。
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八倍以下(包括八倍)的罚款:
1、改变海域用途不违反海洋功能区划,启动申请改变海域用途的相关手续,通过海洋环评,通过海域使用论证,取得海洋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2、改变用途的海域属非经营性(即公益性、防洪抢险或民生问题等)的,不违反海域功能区划;
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如积极恢复海域原状,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污染、排除危害、对海洋环境和生态进行补救等;
4、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海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不违反海洋功能区划,未启动申请改变海域作途的相关手续,未通过海洋环评和海域使用论证,未取得海洋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未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能积极配合海监部门调查的,处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八倍以上十二倍以下(包括十二倍)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二倍以上十五倍以下(包括十五倍)的罚款:
1、违反海洋功能区划;
2、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3、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当地海洋资源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等;
4、不服从、抗拒或阻挠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5、海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从重处罚的;
(四)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一百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用海面积0.5公顷以下的,罚款1至2万元;
(二)用海面积在0.5公顷至2公顷的,罚款2至3万元;
(三)用海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罚款3至5万元。
一百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一百零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向海域排放海洋五类污染物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海域排放海洋三、四类污染物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海域排放海洋一、二类污染物,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倾倒船舶净吨位100以下的处罚4至6万;净吨位100-300的处罚5至7万;净吨位300-600的处罚6至9万;净吨位600-1000的处罚7至11万;净吨位1000以上的处罚11至20万。
(四)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2至4万,发生较大事故的处罚4至6万,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6至8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8至10万。
一百零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