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税务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行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强的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省地税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九、省地税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政策建议,省地税局会议、出书、外事、培训、研究课题计划,省局机关及系统年度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大宗政府采购和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
二十、以省地税局名义上报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法建议、重要税收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等,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税务机关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涉及纳税人重大权益和公民重大利益的,应依法通过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省地税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省地税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省地税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或修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建议,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完善的意见或建议。
二十四、省地税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省政府制定行政法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纳税人权益和公民切身利益发生重大变化、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省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