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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其中感观质量得分以8.2.1方法计分;作业频次得分分为三个档次,1天2次为100分,1天1次为80分,2天1次为60分;可测量质量得分以废弃物密度(处/Km)计算,小于等于9处,得90-100分,大于9处小于等于11处,得80-90分,大于11处小于等于13处,得70-80分,大于13处,得60-70分。

  例如:高速公路得分=感观质量得分×0.3+作业频次得分×0.3+可测量质量得分×0.4

  8.3考核结果通报

  市市政市容委每月审核考核结果后,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政市容委。考核结果包括分值、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9、季通报

  每季度对行业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作业监督检查考核情况汇总,描述问题变化趋势、分数对比等。

  市市政市容委每季度审核评价结果后,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区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并召开通报会。

  10、检查考评程序

  10.1岗前培训

  为更好的实施检查考评工作,组织检查考评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参与检查考评工作;同时组织对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

  10.2实施检查

  现场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对检查项目采取观察作业情况、听取介绍、问询岗位人员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时填写《检查考核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拍照或摄像。

  10.3复查

  检查中出现较为突出的问题,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纳入当日检查结果。

  10.4编写报告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每月(季)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写月考核报告和季度分析报告,于次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市市政市容委。

  10.5整改

  被检单位应针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将下发督办单限期完成,并复查。

  10.6争议与复议

  被检查单位对日检查结果存有异议,可以在公示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反映,市垃圾渣土管理处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回复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回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市容委提请复议。

  被检查单位对考评结果通报存有异议,可在接到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市容委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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