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抓紧时间组织力量精心编制本级燃气发展规划,促进我省燃气行业科学有序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条例》和《通知》要求,各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本地燃气发展实际,认真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市、州一级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须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县一级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须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燃气发展规划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因特殊情况,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必须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专题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修编调整。
三、认真落实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条例》、《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加大燃气经营市场的管理,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一是要认真落实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者要经营燃气必须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是燃气经营者能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各级燃气管理部门一定要严格程序、坚持标准、严把准入关,对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及时给予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经营者,不得随意批、乱发证,坚持从源头抓起,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者进入燃气行业市场,确保燃气行业市场良好的运营秩序。违者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二是要加强对燃气经营许可证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燃气企业和经销点检查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有私自倒卖、抵押、出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者,依法撤回、撤销、注销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是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的“黑气点”、“气贩子”。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市场秩序性经常组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的“黑气点”、“气贩子”,坚决清除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进入燃气经营市场,切实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四、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