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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企业联合会、湖北省企业家协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和职工群众深入了解工资集体协商对实现劳资双赢和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明年适当时候,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召开现场会,各地要及时总结和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中的先进典型经验,引导企业更加自觉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三)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快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组建工会组织的步伐,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进一步加强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快建立市、州、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步伐,支持加强其他基层企业组织、行业协会的建设,推动企业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向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延伸,不断健全完善企业方协商主体,增强协商工作的代表性。

  (四)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队伍建设。县以上地方总工会要认真贯彻落《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机构,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百日行动”期间,省总工会将组织培训一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骨干,各级工会组织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通过上下结合的培训方式,统筹抓好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培训。各地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现场观摩、召开交流研讨会等形式,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协商能力和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在“百日行动”中的作用,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

  (五)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级地方工会要指导基层工会依法主动提出要约,基层工会提出要约有困难的,上级工会可以代表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对工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企业行政方在15日内不予回应,或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按照《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应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可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切实做好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时介入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确保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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