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评价项目
| 增减分
| 实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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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良好行为
|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市级1次得3分;省级1次得5分;建设部1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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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过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大检查或督查,省级1次得5分;建设部1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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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被评为安全文明工地项目工程,地市级1个得3分;省级1个得5分;部级1个得10分(不重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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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不良行为
| 发生安全事故,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扣30分,一般事故亡1人扣10分;瞒报再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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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县区级1次扣2分,地市级1次扣4分,省级1次扣5分,建设部1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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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县区级1次扣3分,地市级1次扣5分,省级1次扣10分,建设部1次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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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下发市建安站停工整改通知书的1次扣2分,整改不符合要求(含不按时回复或被约谈)的1次再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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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筑起重设备未经产权备案或使用登记的1台次各扣2分,使用无“三证”的建筑起重设备1台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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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大危险源未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论证的1次扣5分,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方案施工,做到全过程监控的再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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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分包单位的,1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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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日常抽查时,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登记在册的B、C类安全考核人员无故不在施工现在的每人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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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施工企业拒不协助、配合有关建筑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后擅自开工的,1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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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项评分(基础分50分增减评分,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满分100,最低分0分,不计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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