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主要用于交易机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和截留。
七、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应按规定重新报批。原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审批〔2009〕8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海口市和三亚市土地交易机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一)
序号 | 交易方式 | 交易价格总额(万 元) |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率 |
1 | 挂牌出让或转让 | 100以下(含100)部分 | 1.5% |
100-500部分(含500) | 1.2% |
500-1000部分(含1000) | 1% |
1000-5000部分(含5000) | 0.8% |
5000-1亿部分(含1亿元) | 0.5% |
1亿以上部分 | 0.3% |
2 | 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 | 按交易价格总额的1.5‰计费,最低收费每宗100元 | |
3 | 出租 | 200元/宗 | |
注:1、经营用地,属成片开发土地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的(包括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而转让的),按土地交易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取。2、形成工业用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3、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收费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收费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