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渝科委发〔201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工商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依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事实
| 处罚基准
|
1
| 将实验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的。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六条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一般
| 将经过抽血、标本采集、教学解剖等实验,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的。
| 处以10000至15000元罚款
|
较重
| 将经过产品研发、检定等实验,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的。
| 处以15000至20000元罚款
|
严重
| 将经过放射、毒性、感染等实验,具有重大安全危害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的。
| 处以20000至30000元罚款
|
2
|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设施等有关标准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并对各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做好记录,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七条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一般
| 开展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但对各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 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
较重
| 未定期开展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或者开展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但未对各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作记录的。
| 处以3000至6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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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开展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的。
| 处以6000至10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