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事实
| 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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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环境设施不符合相应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一般
| 使用实验动物的环境设施不符合相应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的。
| 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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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生产实验动物的环境设施不符合相应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的。
| 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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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未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并使用不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一般
| 未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的。
| 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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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将同品种但不同等级实验动物饲养在同一饲养房间的。
| 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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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将同等级但不同品种实验动物饲养在同一房间的。
| 处以5000至7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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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将不同等级、不同品种实验动物混养在同一房间的。
| 处以7000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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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未提供或者未按要求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一般
| 生产、使用的实验动物情况与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不一致的。
| 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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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能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的。
| 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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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提供虚假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的。
| 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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