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事实
| 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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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或个人,未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及实验设施,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一般
| 设施等级低于实验目的要求的。
| 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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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动物等级低于实验目的要求的。
| 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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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动物等级和设施等级均低于实验目的要求的。
| 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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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而上岗,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一般
| 未经专业培训人员占从业人员总人数20%-30%的。
| 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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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专业培训人员占从业人员总人数30%-50%的。
| 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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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经专业培训人员占从业人员总人数50%以上的。
| 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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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未采取预防措施,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不能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未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一般
| 未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
| 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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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从未组织从业人员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
| 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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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能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的。
| 处以5000至7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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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不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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