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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序号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事实

处罚基准

6

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或个人,未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及实验设施,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一般

设施等级低于实验目的要求的。

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较重

动物等级低于实验目的要求的。

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严重

动物等级和设施等级均低于实验目的要求的。

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7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而上岗,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一般

未经专业培训人员占从业人员总人数20%-30%的。

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较重

未经专业培训人员占从业人员总人数30%-50%的。

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严重

未经专业培训人员占从业人员总人数50%以上的。

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8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未采取预防措施,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不能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未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一般

未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

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较重

从未组织从业人员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

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严重

不能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的。

处以5000至7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不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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