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患儿筛查
县(区)组建“两病”筛查队伍,筛查队伍由协调办工作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成立筛查组。
(一)初筛:在定点医院专家的指导下,筛查组携带0-14岁儿童花名册到村(社区)、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开展筛查并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二)复诊:县(区)协调办安排初筛出来的疑似患儿确定复诊时间,定点医院安排专家对初筛出来的疑似患儿进行复诊,复诊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确诊:县(区)协调办对复诊确定的疑似患儿,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到定点医院进一步确诊。县(区)协调办制定时间安排,报市协调办。市协调办统筹安排,定点医院安排专门场所和医院专家进行确诊。
定点医院对确诊患儿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反馈县(区)协调办。县(区)协调办及时对患儿进行追踪,根据家长自愿,开具转诊通知书到定点医院治疗。
七、经费安排
(一)补助标准
根据确定病种的标准诊疗方案,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管理(见附件2)。儿童在初筛、复诊、确诊的检查费用、受救治患儿在定点医院并存病的诊疗费用,以及儿童白血病高危组的诊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核报诊疗费用,不列入本方案补助范围。患儿在上海等外省医疗机构救治费用可依据实际发生费用核报。
(二)救治经费
1、白血病救治费用。2010年度约为385.4万元,2011年度约为355.1万元,2012年度约为386.4万元。
2、先天性心脏病救治费用。2010年度约为2217万元,2011年度起根据救治人数,确定救治费用。
2010年度救治费用总计约为2602.4万元。
(三)工作经费
儿童白血病工作经费和儿童先心病工作经费,由省财政按规定安排拨付。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患儿筛查、随访、人员培训、宣传、表彰、信息管理及督导等。
(四)补助比例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救治儿童,由城乡医疗保障(含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定额费用的70%、由城乡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补助定额费用的20%、其余由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内安排的资金补助,鼓励慈善机构对患儿救治费用进行补助(定额分配标准见附件3)。
(五)结算办法
患儿入院时,其法定监护人须预付病种定额费用的20%,在出院时由定点医院回付。患儿出院后由定点医院向患儿户口所在地县级协调办申请回付垫付资金,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新农合证或医保证复印件、审批表原件(见附件4)、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申请材料,县(区)协调办审核后,由相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分别向定点医院回付垫付资金。
八、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
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试点工作(简称“儿童两病救治试点工作”)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解除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病痛、缓解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负担的有效途径。各县(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卫生、宣传、发改、财政、人保、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卫生局,由救治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等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相应建立协调小组,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协调办,组织协调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各乡镇(街道)组织要成立相应协调小组,组织村(居)委会,负责动员组织0-14岁散居儿童到筛查点进行筛查。县(区)协调办应协调教育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做好集居儿童(中小学、幼儿园、福利院)的集中筛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