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地产交易项目应统一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各县和湾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承接:县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西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承接:区本级5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区本级政府采购、50万元以下产权交易项目。
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负责承接:村镇小型工程;村镇本级政府采购;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小型工程限额由各县区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
未建立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区本级50万以下的小型工程、政府采购应统一纳入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站规范操作。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项目招标核准、土地出让方案批复、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应依照项目进场层次,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相应的纪检监察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应该招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含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和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在发出招标(交易)公告前,应依照项目进场层次,将情况告知相应的纪检监察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三、进一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各行政职能部门、纪委监察部门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责任单位,并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协调、管理以及综合受理交易投诉;各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分工履行职责;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进行监察。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四、进一步明晰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机制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地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统一业务操作流程,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招投标依照相关规定可简化操作程序。
(二)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交易网站,用于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并与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链接,扩大信息发布覆盖面。
(三)建立数据报送制度。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定期向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交易情况,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后,每月定期向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管理部报送。未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应将交易情况报送本区行政服务中心,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汇总后再报送至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