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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

  2.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以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7.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1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下的,或涉案发票监制章1个的,或涉案发票防伪专用品1个的,处1万元以上(含本数)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上30份以下的,或涉案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合计数在3个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涉案发票在30份以上的,或涉案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合计数在3个以上的,或在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四、税务管理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责令期限15日拒不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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