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互助金申请及核准程序
6.1 申请互助金的,由互助对象本人,本人去世的由其直系亲属在互助事由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由律师事务所代申请人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互助申请。
6.2 互助对象所在律师事务所不愿或不能为其申请互助金的,互助对象、或已去世互助对象的直系亲属也可直接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互助申请。
6.3 申请互助的,申请人应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互助的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医院诊断、住院的原始票据、伤残鉴定证明、医院死亡通知书、财产损失、自然灾害等相关证明文件。患31种疾病的,按照本会以及本会委托的保险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4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互助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给予互助金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互助金的管理及监督
7.1 互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除按本办法使用互助金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互助金。
7.2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所有涉及互助金内容的工作受本协会指定部门监督。
7.3 互助金的使用情况应在年度理事会或代表大会上报告并在西部律师网上披露,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7.4 互助金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等有固定投资回报的金融产品,其孳息归入互助金。
7.5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应每半年向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7.6 凡弄虚作假骗取互助金的,一经查实,该互助对象或其直系亲属永久丧失请求申请互助金的权利,并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追回所发放的全部互助金及其孳息,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办法试行期届满日60日前,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应当提交本办法试行期间的总结报告,本协会应当在本办法试行期届满日前45日内召开理事会审议并通过正式办法。
8.2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8.3 本办法由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