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保办[2010]0031号)
市社保中心,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管理,根据《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等相关政策,我们对原《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门诊特定项目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诊特定项目是指:在门诊治疗的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以下简称老年性白内障)、家庭病床、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血友病。
第三条 门诊特定项目中的疾病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诊断认定医院确定,由专科主治以上医师在《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上填写诊断依据,加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报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登记。门诊特定项目中的家庭病床由设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重症精神病由诊断定点医院办理,其他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可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办理。肿瘤放化疗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确诊的病理报告、CT或核磁共振报告等诊断证明、门诊病历记录、出院记录等。经审核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相关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卡》(IC卡)上做门诊特定项目标记,并在《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上加盖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