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附件1)从事建设工程管理活动。
  第五条 担任专业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在《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附件2)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章。
  第六条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北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七条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保证建设工程工期、安全质量和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并按规定报送合同履约数据。
  第八条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执行北京市劳务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并组织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及普法维权教育,及时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连续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三)同一施工现场内有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的;
  (四)抢险救灾项目;
  (五)因拆迁等原因,不能开工的。
  第十条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在更换前先予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合同双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业绩等不应低于原项目负责人;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如:长期病假、死亡、负刑事责任等)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或区(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交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