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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的通知

  6.3 生产车间区内应根据不同设施、设备的防火、防爆要求,设置足够的有针对性的灭火、防爆器材。
  6.4 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并可根据单位生产规模和实际,选择移动式或固定式检漏报警仪(设施)。
  6.5 应按照GB 12158-2006的要求采取适当的静电防护措施。生产、使用、贮存、输送、装卸、运输乙炔、丙酮、白电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贮罐、输送泵、易燃液体管道等)、装卸场所以及产生静电积累易燃易爆的生产设施岗位都应有防静电措施,都应有效接地。
  6.6 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更换过期或失效的消防器具。
  6.7 不准个人携带易燃物品进入生产车间,严禁在仓库、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等场所吸烟、生火或操作电焊、电割、气焊、气割。

7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

  7.1 危险化学品贮存条件应符合GB 15603-1995、GB 17914-1999、GB 17915-1999、GB 17916-1999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
  7.2 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应与生产车间、行政办公楼、职工宿舍及辅助设施同一幢建筑物内。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不应设立办公室、休息室。
  7.3 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渗漏。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7.4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进行危险化学品分装。泄露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7.5 生产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原料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应放在同一区域,应分隔清楚。车间生产所领取的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仓库。原料桶要堆放整齐,不应阻碍道路。使用的各类原料容器盖要盖好。
  7.6 使用硝酸、硫酸、氢氟酸等腐蚀性化学品时应佩戴防腐蚀手套、眼镜、围裙等防护用具。
  7.7 使用丙酮、白电油等易燃液体时应佩戴防护手套、眼镜等防护用具,配备灭火器等防火防爆设备。
  7.8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应依据国家法令、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剧毒品管理、运输及使用、贮存的安全操作规程。剧毒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隔离限量储存。应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使用氰化钾等毒害品时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具。
  7.9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8 设备安全

  8.1 生产设备应具备基本安全功能,符合GB 19517-2009、GB 5083-1999 的要求。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特别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购买取得相应制造资格厂家生产的设备,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由持有专业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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