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各设备之间、管线之间、以及设备、管线与厂房、建(构)筑物的墙壁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建筑规范要求。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生产作业场所电力设备和线路安装应符合GB50058-1992的要求。
8.3 机器及电器的设置应符合生产工艺及操作人员的安全要求,方便安全生产操作及保养维修。设备的安装应按照设备安装说明书要求执行。
8.4 设有电动机的设备的带传动、链传动、齿轮传动及轴系等外露的运动件应有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具备足够不变形的强度和刚度,防护装置的网孔应保证人体任何部位不会触及到运动部件,并符合GB 8196-2003的要求。
8.5 每台设备应设单独开关,不允许多台设备公用一个开关,大型或高速运转的机器还应在操作位置设紧急停车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GB 16754-2008 的要求。
8.6 所有的电控装置及电动机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并符合GB/T 5226.1-2008的要求。
8.7 定期检查机器设备零部件的损耗、各连接处的紧固、润滑油的消耗情况,及时处理相应出现的不良情况。定期检查供电线路、电器及保护装置,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8 设备的润滑保养应根据不同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严禁在机器运转时加注润滑油。设备运转时出现异常响声、发热、震动或其他变异,应停机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后才能继续开机。严禁机器运转时排除故障、擦洗机器、清除杂质。
8.9 应由持有合法的有效证件的专业人员进行电器及线路的安装、维修及保养。维修设备前,应切断电源,设立有效的警示标志。
8.10 气罐、压力清洗机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和管理,应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并应符合SZDB/Z 01-2005 的要求。
8.11 气罐、压力清洗机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9 环境保护安全
9.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必须经处理达到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方能排放。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深圳市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和DB44/ 26-2001、DB44/ 27-2001 的要求。若采用电铸或电金工艺的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其污染物排放还应符合GB21900-2008的要求。禁止在深圳特区范围内对贵金属饰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碎屑、粉尘及废液进行贵金属提纯回收操作。
9.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进行运输管理、分类存放。放射性废物管理应符合GB 14500-2002的要求,其中危险废物应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9.3 建设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必须遵守《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