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涉及含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汞、镉、铬、砷、铅、氰化物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按照《深圳市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向深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
9.5 开展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检修,必须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如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
9.6 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应制定符合《深圳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同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储置设施。
10 职业健康安全保护
10.1 贵金属饰品加工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应符合GB/T 12801-2008、GBZ 1-2010 的要求。生产作业场所的挥发性有机蒸汽、粉尘等有害物质的防护以及噪音、振动、高温、激光辐射等物理因素的控制,应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方法或从生产装置上采取措施,使生产作业场所的卫生和环境条件应符合GBZ 2.1-2007 和GBZ 2.2-2007 的要求。
10.2 操作人员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正确穿戴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岗位操作人员配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性能按照GB/T 11651-2008的要求。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企业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中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定期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评价。
10.3 生产作业场所应配备呼吸防护器及其他应急防护用品。呼吸防护器配备应符合GB/T 18664-2002的要求。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置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应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确定配置事故柜、急救箱或个人防护用品。
10.4 生产过程产生的石膏粉、氰化物等粉尘或毒物应严加控制。宜以机械化和自动化代替直接操作,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杜绝跑、冒、滴、漏,防止和减少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溢(逸)散。对敞开盛器如废溶剂桶等应加不容易产生火花的盖。
10.5 应优先选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代替有毒原料作业。若使用给操作人员带来危险或有害作用的生产物料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制定使用、处理、储存和运输的安全卫生标准。
10.6 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隔热、局部送风等降温和防暑措施,且作业持续时间不得超过GB/T 4200-2008 的要求。
10.7 使用激光设备的作业环境,应明确操作区和危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激光设备作业环境内,禁止设置或安放能较强反射、折射光束的设备、用具和物件,激光光通路应设置密封式防护罩。作业场所激光辐射最大允许照射量应符合GBZ 2.2-2007 的要求。
10.8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照GB 2894-2008 的要求正确设置安全标志。作业场所应在各岗位悬挂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岗位安全要求
A.1 浇铸法加工岗位安全要求
A.1.1 起版岗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