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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三)负责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

  (四)负责保护以大熊猫、珙桐等为主的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自然环境;

  (五)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繁殖及其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六)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陇南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县、武都区人民政府以及保护区管理机构成立保护协调组织,负责协调处理保护区的重大事项。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保护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保护区管理机构所属保护站成立联防联保组织。联防联保组织负责制定保护公约,开展宣传教育,划定责任区,落实保护责任。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保护的义务,有权进行检举、控告破坏、侵占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保护区应当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标明区界,树立界标,予以公告。

  第十条 核心区是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和适宜大熊猫、珙桐等为主的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禁止任何人进入。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在核心区从事观测、调查活动的,须于三十日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和标本采集等活动。但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第十二条 禁止在实验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景观的项目。

  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在实验区除可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标本采集、参观考察以及保护区居民采集林副产品等活动外,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采集、培育利用珍稀野生植物。但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实验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各类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一致的项目。建设项目应科学规划,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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