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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宁人社〔2010〕9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南京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劳动人事处,各区县、南京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状态,2008年案件受理数首次突破万件,达到17659件,2009年为22514件,今年案件处理量预计将超过2万件。为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资纠纷,预防和遏制劳资纠纷转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甚至是刑事案件、暴力案件,现就做好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解优先,积极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

  (一)积极做好案前调解。依据南京市中级人民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宁中法[2008]238号)第四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组织不超过15日的申诉前调解活动。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在立案窗口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立案调解庭”,将劳动争议更多地化解在进入仲裁程序前。当前,案前调解率一般不得低于15%,今后应当逐步提高到40%以上。

  (二)积极对接人民调解。对派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各仲裁委应给予场地、设施等必要的条件支持。要根据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阶段性变化,会商所在区县司法部门,适时增加派驻调解员的力量,发挥人民调解在调处劳动争议方面的中间作用。

  (三)积极对接基层调解。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积极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将部分劳动争议安排到街镇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对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可通过一定程序置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调解书;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当地仲裁委立案处理。各区县(开发区)仲裁委应当会同工会组织,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通过建立联系点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劳动人事调解预防工作。今年,各区县(开发区)仲裁委定期联系的用人单位不得少于5家,并选择其中2家以上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示范点。

  二、应收尽收,确保当事人的劳动争议申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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