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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仲裁申请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并征得同意后,告知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至第二处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时,第二处仲裁委同样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先行无条件受理,并报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的指定管辖具有最终决定权。

  三、快调快结,重视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超审限问题

  (一)创新考核手段。自今年7月1日起,对在审案件实行“两点分析考核办法”,即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每个审结案件如实记录“立案时间”、“结案时间”(指报批时间)两个时点,由此计算出每个案件的“审理时间”。通过两个绝对数(最长、最短审理天数)和三个相对数(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调解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裁决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的考核,提升仲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全年已结案件中超审限案件控制在20%以下。

  (二)科学安排仲裁活动。借鉴部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试行的答辩期满后5日内组织庭审、每个仲裁员每周组织庭审活动一般不少于三次、庭审结束后7日内报批裁决文书的做法,通过调控庭审活动节点掌控仲裁活动进程。在庭审结束时,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后继续调解的,仲裁员应记录在案,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可根据案情给予双方当事人不超过15天的调解期限。闭庭后,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负责人报告并办理案件审理中止手续,该期限不计算案件审理期限。申请继续调解期满,双方当事人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员应当及时裁决。

  四、快捷便民,重视和维护劳动者的权利

  (一)建立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司法审判相衔接的案件会商机制。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处于受案范围边缘但能够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绝不能推诿,要通过联席会议、个案研讨等多种方式,将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不同意见统一起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和司法审判职能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因程序分割造成劳动者主张实体权利时的诉累,避免经行政与司法程序后劳动者实体权利看似有实际无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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