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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修正)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态用水和生产用水的原则配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占有量、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以及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调水。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按照各地水资源状况和供需情况分地区制定。

  用水单位应当依照定额用水,超定额的应当对用水工艺或者设备进行改造或者更新,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的用途、数量、方式、计量设备、节约用水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应当按证取水,不得随意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用水定额,审批许可水量。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单位和个人开采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县(市、区)、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逐步建立节水型社会;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加大节约用水资金投入;鼓励对节约用水技术和设施的开发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对节约用水项目及含有节约用水措施的开发项目,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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