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及其占用的划拨土地转让的(个人所有的房屋除外);
2、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因土地取得方式或年限、土地房屋用途或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由国土分局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单独办理的各类登记,分别由办理机构在登记系统中完成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五)登记资料信息共享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分别办理登记的权属登记资料,仍由各登记机构保管。事权调整后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统一办理登记的权属登记资料,由登记中心(监理所)负责保管,相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双方共同使用。在此基础上,市局逐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六)加强工作协作配合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与土地征收、供应等其他土地管理工作有密切关系,登记事权调整后,各国土分局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应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配合。
按照《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两证合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的要求,各国土分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设立的交易大厅驻场办公,履行土地登记、土地资产转让审批、土地收益金计算及规费收取等工作职责。
三、强化登记质量监管
一是健全质量抽查制度,对已登记发证的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抽检,其中实行一审制、二审制的权属登记抽检率应不低于10%,实行三审制的权属登记抽检率20%。
二是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登记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三是建立完善疑难登记件会审制度,对各类法律关系复杂,申报资料不完备,法律规章不明确但群众和社会单位急需,但又确有实际困难补正资料的登记件,经相关登记机构疑难案件会审会议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受理登记。
四、实现权属登记服务便捷化
登记机构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充分发挥交易大厅帮助群众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平台作用。
(一)加强交易服务大厅建设
各登记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交易大厅受理窗口服务建设,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相关费用从转让手续费中列支。国土房管机构分设的区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要为各国土分局驻场办公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