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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推进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服务工作便捷化的通知(试行)


  1、房屋及其占用的划拨土地转让的(个人所有的房屋除外);

  2、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因土地取得方式或年限、土地房屋用途或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由国土分局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单独办理的各类登记,分别由办理机构在登记系统中完成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五)登记资料信息共享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分别办理登记的权属登记资料,仍由各登记机构保管。事权调整后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统一办理登记的权属登记资料,由登记中心(监理所)负责保管,相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双方共同使用。在此基础上,市局逐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六)加强工作协作配合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与土地征收、供应等其他土地管理工作有密切关系,登记事权调整后,各国土分局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应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配合。

  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两证合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的要求,各国土分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设立的交易大厅驻场办公,履行土地登记、土地资产转让审批、土地收益金计算及规费收取等工作职责。

  三、强化登记质量监管

  一是健全质量抽查制度,对已登记发证的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抽检,其中实行一审制、二审制的权属登记抽检率应不低于10%,实行三审制的权属登记抽检率20%。

  二是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登记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三是建立完善疑难登记件会审制度,对各类法律关系复杂,申报资料不完备,法律规章不明确但群众和社会单位急需,但又确有实际困难补正资料的登记件,经相关登记机构疑难案件会审会议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受理登记。

  四、实现权属登记服务便捷化

  登记机构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充分发挥交易大厅帮助群众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平台作用。

  (一)加强交易服务大厅建设

  各登记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交易大厅受理窗口服务建设,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相关费用从转让手续费中列支。国土房管机构分设的区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要为各国土分局驻场办公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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