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排查技术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地防办,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地质矿产研究院,有关专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0年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努力保证排查成果的真实、准确和实用性,我局根据排查过程中反映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地质灾害排查技术要求补充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在排查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排查技术要求补充规定
一、地质灾害防治级别
1、地质灾害再排查应划分地质灾害防治级别,防治级别分为六级。
2、地质灾害防治等级应根据地质灾害稳定性和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按表1进行划分。
表1 地质灾害防治级别
地质灾害防治级别
| 地质灾害稳定性
|
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
| 稳定性差
| 稳定性较差
| 稳定性好
|
特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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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小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二、地质灾害稳定性分级
1 滑坡
1.1 滑坡稳定性综合评价,应根据滑坡位置、规模、影响因素、滑坡前兆、滑坡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稳定性验算结果等综合判定,并应分析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
1.2 滑坡稳定性划分为稳定性好、稳定性较差和稳定性差三级。滑坡稳定性野外判别可按照表2标准执行。
表2 滑坡稳定性野外判别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