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的通知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地质调查院,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陆续发生因工程建设活动破坏地质环境的事件,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已不能满足我市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为有效保护地质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下空间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的通知》(渝办发[2009]317号文)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下简称《试行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代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开展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必须严格执行《试行规定》,停止受理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审及审查认定申请。已与业主单位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义务,但需按照《试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送审。
二、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一致,即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编制收费参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价〔2002〕257号)执行。
三、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受委托承担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的要件、程序及格式文书参照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规定执行。评审专家在《重庆市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价)评审专家库》中产生。地质环境评估成果的备案和汇交,参照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规定执行,但一级地质环境评估成果还应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